【用戶】Kuan Cheng
【年級】
【評論內容】請問一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 ;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直轄市、縣( 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 得比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 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 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用戶】阿強-106消特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23.依據「消防法」有關民力運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各消防分隊應編組義勇消防組織(B) 義勇消防組織應執行天然災害之減災(C) 義勇消防組織之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之(D) 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內政部補助之【解析】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修改成為23.依據「消防法」有關民力運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各消防分隊應編組義勇消防組織(B) 義勇消防組織應執行天然災害之減災(C) 義勇消防組織之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之(D) 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內政部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