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ing Lin】評論
權利人可以任意拋棄,惟拋棄地上權時應注意,拋棄後還須至地政事務所塗銷當初之地上權登記,始發生拋棄效力。土地豋記規則 第143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劉品君】評論
所以拋棄地上權就是跟土地所有人提前解約的意思了?難怪我之前一直不懂有土地不用白不用,怎會有人要拋棄這權利
【airforce1】評論
D沒說有沒定期限阿 下面的題目就有敘述23 下列有關拋棄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無支付地租約定之地上權得隨時拋棄 (B)得於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定有期限之有償地上權 (C)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三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 (D)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李佩芸】評論
23 下列有關拋棄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無支付地租約定之地上權得隨時拋棄 (B)得於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定有期限之有償地上權 (C)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三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 (D)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