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u-cheng Yang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依公懲法第9條第3項:懲戒之機關為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但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題目說"簡任官員" ,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所以由監察院移送.
【用戶】神山日光Ninko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常被簡稱為公懲會,屬中華民國司法院下設的機關,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為中華民國司法制度中的終審法院。公懲會掌理懲戒權,負責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為懲戒處分。體制內的法院 終審作出裁決時的懲戒懲戒之程序: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於簡任級人員則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審查成立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之程序:懲處分年終考績及專案考績兩種,均應送銓敘機關核定,免職處份做成前,則應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詳解讚幫在私人筆記賞鑽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