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Wei】評論
第三章 調派使用十八、公務車輛,除機關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外,其他車輛應集中調派。 各機關得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同一地區內各機關為相互支援,亦得聯合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 前項機關首長專用車,指二級機關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校長之座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