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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興建、營運者,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A)O(B)X
問題詳情
106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興建、營運者,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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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受讓機關為瞭解受讓之堪用財物現況,得向讓與機關申請現場查看。(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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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受讓機關於受讓堪用財物後,後續領取及運輸等事宜由讓與機關處理為原則。(A)O(B)X
109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受讓機關於受讓堪用財物後,應自行辦理領取及運輸等事宜。(A)O(B)X
110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因非屬財物之買受,受讓機關不得向讓與機關申請現場查看瞭解受讓之堪用財物現況。(A)O(B)X
111 國有財產之讓與,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者,仍應適用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並無衝突。(A)O(B)X
112 國有財產之讓與,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者,得不適用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A)O(B)X
113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受。如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得免計之。(A)O(B)X
114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受。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亦同。(A)O(B)X
115 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A)O(B)X
116 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A)O(B)X
117 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101條第1項第6款,其起算時點為第一審判決發生效力時,有宣示者,自宣示時起算;無宣示者,自判決書送達機關時起
118 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101條第1項第6款,其起算時點為第一審判決發生效力時,有宣示者,自宣示時起算;無宣示者,自判決書送達廠商時起
119 以獨資商號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如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其通知及刊登對象包含該商號及其負責人。(A)O(B)X
120 以獨資商號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如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其通知及刊登對象為該商號,不擴及其負責人。(A)O(B)X
121 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定情形,事後該廠商名稱暨負責人辦理變更,因該廠商名稱已變更,機關尚無法依同條規定通知該更名後之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A)O(B)X
122 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定情形,事後該廠商名稱暨負責人辦理變更,但商業登記之統一編號不變,因仍屬同一法律主體,機關仍應依同條規定通知該更名後之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並為必要之附記
123 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且採不分段開標者,除不予開標之情形外,係以投標時起算。(A)O(B)X
124 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且採不分段開標者,除不予開標之情形外,係以開標時起算。(A)O(B)X
125 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者,機關依該第1款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嗣後發現同一行為或事實尚有同條項第6款之情形,應即依該款規定辦理通知。(A)O(B)X
126 廠商同一行為或事實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情形者,機關已依該第1款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無須再依該第6款規定辦理通知。(A)O(B)X
127 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之5年裁處權時效。(A)O(B)X
128 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之3年裁處權時效。(A)O(B)X
129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而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仍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該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B)
130 機關辦理採購,履約連帶保證廠商不適用採購法第101條規定。(A)O(B)X
131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而不適用採購法規定時,由採購機關發布命令。(A)O(B)X
132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而不適用採購法規定時,由國防部發布命令,並副知主管機關;其命令應記載不適用之條文,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