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islupus_wo】評論
間接行政→陸委會授權於海基會處理大陸事務(文書驗證、遣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未滿二十歲一、 法令依據: (一)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條。 (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二、 適用對象: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者。大陸地區出生者,應另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之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 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_cert.asp?xItem=1088343&ctNode=32596&mp=1 應該是指這個,如有錯誤請指正。
【prince0920】評論
為什麼大陸人的出生證明也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