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B)已修法為:第 14 條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
【Amoon】評論
(C)政府應規劃實施七歲以下兒童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補助其費用-未限定幾歲以下
【Irene杉】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7 條政府應規劃實施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其費用。
【今年一定會考上】評論
(B)已修法為:第14條: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故請將戶政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