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7.(※) 紅典公司之總公司設於台北,另在香港設有分公司,98年度總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為1,000萬,香港分公司賺得100萬,已知香港政府對該分公司課以34%之公司所得稅。試問在香港繳納之34萬元所得稅,在我國最多可抵減若干?
(A)15萬元
(B)25萬元
(C)30萬元
(D)34萬元。(所細2)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3),B(14),C(1),D(6),E(0)

用户評論

廖欣怡】評論

(1000+100)萬*25%-10000=27400001000萬*25%-10000=24900002740000-2490000=250000

小鼠】評論

題目修改為:105年17%稅制307.(※) 紅典公司之總公司設於台北,另在香港設有分公司,105年度總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為1,000萬,香港分公司賺得100萬,已知香港政府對該分公司課以16.5%之公司所得稅。試問在香港繳納之165,000元所得稅,在我國最多可抵減若干? (A)15萬元 (B)16.5萬元 (C)17萬元 (D)25萬元。(所細2) 答案:(10,000,000國內+1,000,000國外) ×17%=1,870,000全部應納稅額 10,000,000 × 17% = 1,700,000國內應納稅額1,870,000 - 1,700,000 = 170,000上限170,000 ﹥165,000香港繳納稅165,000 105年我國最多可抵減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