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u-Yen Chen】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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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ju】評論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修正條文】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八條之一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 二、轉學生因不明原因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包括就讀完全中學國中部、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及國小部之學生;不包括於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接受矯正教育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