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ris Lu】評論
第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ICEWIN】評論
直系卑親屬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依人數平均分配;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直系卑親屬按人數平均分配。父母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父母各繼承遺產四分之一,配偶繼承遺產二分之一;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父母各得遺產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配偶繼承遺產二分之一,餘二分之一遺產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分配;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平均分配。祖父母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祖父母各繼承遺產六分之一,配偶繼承遺產三分之二;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祖父母各得遺產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