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948條(善意受讓)Ⅰ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A、B、CⅡ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761條第2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用戶】Allan Pa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是:(1)出讓人無處分權;(2)買受人為善意;(3)合理價格轉讓;(4)按照法律規定已經進行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由此可知,僅是單純占有並不構成不動產善意受讓的條件,還必須要經過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