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有關占有,下列何項並非善意受讓之構成要件?
(A)標的物為動產
(B)取得人須已善意受讓動產之占有
(C)讓與人須為無權處分之占有人
(D)原物主不得行使所有物之返還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4758
統計:A(51),B(13),C(77),D(295),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948條(善意受讓)Ⅰ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A、B、CⅡ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761條第2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用戶】Zora Ho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為什麼答案不是A?動產跟不動產不是都可以善易受讓嗎

【用戶】Allan Pa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是:(1)出讓人無處分權;(2)買受人為善意;(3)合理價格轉讓;(4)按照法律規定已經進行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由此可知,僅是單純占有並不構成不動產善意受讓的條件,還必須要經過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