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曾有公立學校校長於受政府委託辦理考試工作時任用配偶,遭法務部開罰,該校長不服提出訴訟,遭駁回而敗訴。判決書指出(甲)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之公職人員係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所定之人員⋯⋯ (乙)公職人員關係人之範圍包含其配偶⋯(丙)其所獲利益包含財產上與非財產上利益,非財產上利益則包含公立學校人事之任用。公職人員依該法知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丁)原告即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列應申報之人,即使任務工作所臨時任用人員亦應遵守利益迴避」上述判決理由何者屬於將法律體現於具體個案之詮釋?
(A)甲
(B)乙
(C)丙
(D)丁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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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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