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C)南京條約、北京 條約《南京條約》由中方代表耆英、英方代表樸鼎查簽訂。本約簽訂於西元 1842 年,續約遷訂於西元 1843 年。 《南京條約》本約中約定清廷賠款,開長江以南沿海五港通商,並割讓香港,英國並要求廢除公行、國交平行。 《南京條約》續約有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約定協定關稅、英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續約《虎門條約》中規定租界與片面最惠國待遇。 《北京條約》,是第二次英法聯軍後所簽訂,與英、法、俄三國簽訂於西元 1860 年(咸豐 10 年)。 《北京條約》是因為西元 1859 年(咸豐 9 年)英國公使船艦欲穿越大沽,與大沽守軍發生炮戰,英艦戰敗後,隔年勾結法國再次攻陷大沽、天津。 《北京條約》增開天津為通商口岸、割讓九龍與英國,並增加英、法兩國賠款數額。俄國在其後逼迫清廷承認《璦琿條約》,並領走烏蘇里江以東領土,但也因為此事而激起日後自強運動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