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豆子】評論
第 4-1 條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第 5 條主管機關為改善大眾運輸營運環境,得建立大眾運輸使用道路之優先及專用制度。第 6 條為提升大眾運輸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應輔導大眾運輸系統間之票證、轉運、行旅資訊及相關運輸服務之整合;必要時,並得獎助之。第 7 條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之營運及服務應定期辦理評鑑;其評鑑對象、方式、項目與標準、成績評定、成果運用、公告程序及獎勵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