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th Ho】評論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林心樺】評論
這法條是???
【Zoey Hsu】評論
第 14 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第 15 條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Zoey Hsu】評論
第 4 條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