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QO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8. 鄉鎮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除農會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前項會議除聘任總幹事外,但經二次召集出席人數均未達二分之一以上,第三次召集時,出席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即得開會。但應出席人數在三人以下時不適用之。第七章 §36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前項會議除聘任總幹事外,經二次召集出席人數均未達二分之一以上,第三次召集時,出席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即得開會。但應出席人數在三人以下時不適用之。
【用戶】QO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8. 鄉鎮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除農會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前項會議除聘任總幹事外,但經二次召集出席人數均未達二分之一以上,第三次召集時,出席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即得開會。但應出席人數在三人以下時不適用之。第七章 §36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前項會議除聘任總幹事外,經二次召集出席人數均未達二分之一以上,第三次召集時,出席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即得開會。但應出席人數在三人以下時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