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Hui Huan】評論
A) 釋字498號B) 釋字553號本件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惟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C)D)釋字527號至若無關地方自治團體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效力問題,亦不屬前開得提起行政訴訟之事項,而純 為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或上下級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爭議,則應循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解決之,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我是鐵路特考佐級榜首】評論
還是不明白C到底錯在哪?
【Kim(已上榜)】評論
(C)錯在「凡涉及」。而(C)項的精神在於:原則上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應由中央監督機關解決(地制77);但涉及「地方自治權」時應尊重地方機關對個案狀況的判斷餘地(J553)。
【迷途小書僮】評論
A選項參照釋字第553號(D)地方制度法第43條:第1項至第3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