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陞】評論
把錢準備好,等著被罰鍰
【李雅蓉】評論
請行政人員幫忙
【Ivy Ivy Kuo】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1 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第 99 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