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提出:
(A)聲請覆核
(B)聲復
(C)行政訴訟
(D)聲請覆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3478
統計:A(100),B(16),C(2),D(51),E(0)

用户評論

Anna】評論

聲復-覆議再審查-覆核

不放手,直到夢想到手】評論

審計法施行細則§19

堅持就是勝利】評論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應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 聲請覆核,以一次為限。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決定之日,係指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   本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決定之日,係指該負責機關之長官接到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八條通知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