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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張宜文 國三上 (2013/10/30) 33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一款:勞工:為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第3條第3項:本法適用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不能謂不適用此法即無勞工定義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