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以下何者屬刑法之「阻卻刑罰」事由?
(A)中止犯之中止行為
(B)詐術結婚的行為,但民事法院未作撤銷婚姻裁判
(C)同財共居親屬的竊盜行為
(D)情侶殉情互灌安眠藥,但一方未死
(E)對於公務員行賄後配合偵辦自白。

參考答案

答案:C,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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