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依據行政訴訟法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說明,下列何者有誤?
(A)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但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B)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提出於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C)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D)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61078
統計:A(42),B(77),C(16),D(8),E(0)
用户評論
【米妮】評論
第 235 條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B 的答案是否是錯在"得"不是"應"阿而且法條是第235條才對吧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