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考生】評論
名 稱中華民國憲法公布日期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第 110 條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三 縣公營事業。四 縣合作事業。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六 縣財政及縣稅。七 縣債。八 縣銀行。九 縣警衛之實施。一○ 縣慈善及公益事業。一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尹甯】評論
題目問:【縣與縣之間..】固為涉及兩縣以上者,所以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