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會上榜】評論
第14條:雇主依本辦法採取之危害評估、控制方法、面談指導、適性評估及相關採行措施之執行情形,均應予記錄,並將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三年。前項文件或紀錄等勞工個人資料之保存及管理,應保障勞工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