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QQ要上榜~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國賠法§2:(A)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 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 "自由或權利" 遭受損害者亦同。 (D)是對的,怎會不賠?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國賠法§3:(C)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用戶】姚元龍-感謝阿,已考上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合法不適用國賠法,合法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民權利應該是涉及行政程序法有關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應給予合理之補償(相對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遭受財產上損失,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即不包括利益,例如合法加油站申請因公益廢止許可,僅補償已興建部分所資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