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青山行者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緩刑之要件 必須以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1.無徒刑故意犯紀錄)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2.或是已服完刑或赦免後五年未再犯),而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3)(緩刑要件就是1or2+3)。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法院為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用戶】國文都沒範圍,真是好樣的!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65緩刑期間的起算日為何? (A) 裁判確定日 (B) 執行暫停日 (C) 裁判宣告日 (D) 執行報到日修改成為65緩刑期間的起算日為何? (A)裁判確定日 (B)執行暫停日 (C)裁判宣告日 (D)執行報到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