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lian Jo】評論
第164條(教育文化經費之比例與專款之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愛 憲法增修§10-10涷結~不受限制憲法增修§10-10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Hong Tsan-sho】評論
4f不要看憲法本文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建議法典上凍結的條文直接做記號或劃掉 以免記錯 不過可別塗黑阿 有時會考新舊法比較的
【erin】評論
憲法第164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省-縣市為:15%-2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