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mes Lio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從比較憲法、比較政治的角度來看,看守政府(caretaker government)已是民主國家的一種憲政慣例,那就是於「憲法的政治狀態」下,也就是指在朝野政黨準備輪替之際,或各該國家經歷大選之後政權確定移交之前,任何即將卸任的行政首長及其政務官所組成的執政團隊,並不能再做重大政策之決定,新的重大政策是否施行應由新政府決定;此時此刻,已喪失執政權力而準備成為在野黨的執政團隊,就是caretaker government,在內閣制的國家或稱為看守內閣(caretaker cabinet),至於在總統制的國家或以跛腳總統(crippled president)稱之。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B)責任政府:政府對公共政策和自己行為向議會負政治責任的政府制度,亦即議會內閣制的政府。在這種政府制度下,政府(內閣)由議會多數選舉產生,政府實際上是受議會多數的委託治理國家,因此它必須就其政策和施政行為向產生它的議會多數負責。一旦失去議會多數的信任或其政策為議會多數否決,則政府必須提出總辭。(D)聯合政府:所謂「聯合政府」是指在沒有任何一個政黨在國會獲得半數的情況下,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黨經由黨際談判,對黨際合作取得執政的基本政策形成共識,並簽署正式的政黨公約,其中明載各黨彼此的責任、義務,以及各自負責的政策部門及基本的政策立場,簽署後公諸社會大眾。在政黨公約公布之後,再透過黨籍國會議員在國會中形成穩定多數,籌組政府。資料來源:宏典文化國家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