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Han Dreaml】評論
身體傷害:依《民法》第192條及同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害人本人得請求賠償之項目一般為:1.醫藥費;2.因受傷而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3.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4.無法工作之損害賠償;5.看護費用;6.精神賠償(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