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ruanime】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B),連選得連任,於每
【Yin-ting Chan】評論
一、有關「百分之五政黨席次分配門檻之規定」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67條第2項......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政黨席次分配延伸閱讀:http://www.npf.org.tw/3/3762二、有關「百分之五政黨席次分配門檻之規,是否違憲?」關於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部分,雖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一定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之現象。惟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順暢,何況觀之近年立法委員政黨比例代表部分選舉結果,並未完全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之可能性,......有關政黨門檻規定部分,既無損於民...
【唐唐】評論
8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立法院立法委員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之選舉,係將全國及各僑區各劃為單一選區,並由全國及各僑區 人民直接選舉之 (B)區域立法委員係將直轄市、縣市分別劃為單一選舉區域,每選區依法各選出立法委員二至三人 (C)單一選區之區域選舉結果與政黨選舉票之選舉結果,應分別計算區域及全國不分區與僑居國外國民立 法委員當選人之名額 (D)獲政黨選舉票 5%以上之政黨始得分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席次,已違反民主共和與國 民主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