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信託業辦理信託業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時,應依下列何項規定辦理?
(A)應送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核定
(B)不須檢附營業計畫書
(C)不須檢附信託契約範本
(D)應依信託業法第十八條,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6364
統計:A(42),B(3),C(11),D(98),E(0)
用户評論
【小小罐子】評論
第 16 條 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一 金錢之信託。二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三 有價證券之信託。四 動產之信託。五 不動產之信託。六 租賃權之信託。七 地上權之信託。八 專利權之信託。九 著作權之信託。十 其他財產權之信託。第 18 條各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