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n Huang】評論
第 27 條
【^O^】評論
決算法第27條第一項(A)立法院對審核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予以審議。決算法第27條第二項(B)立法院審議時,審計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編造決算之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決算法第29條監察院對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之事項為左列之處理:(C) 一、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移送國庫主管機關或附屬單位決算之主管 機關執行之。(D) 二、應懲處之事件,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