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X(C)英國憲法法源中法律位階最高的是憲政慣例→議會的產生的法律是最高形式的法律在一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憲法是最高的權力來源,並由憲法法院進行解釋;而沒有成文憲法的英國,理論上,最高的權力來源是議會,議會的產生的法律是最高形式的法律。 在英國憲法中,議會主權和政治主權不同的,議會主權是指立法主權,擁有者是議會。 而政治主權的擁有者是人民,這兩種主權是關聯的。O(A)英國憲法為不成文憲法O(B)英國沒有違憲審查制O(D)英國憲法是柔性憲法英國不成文憲法有四個法源 如小標,英國不成文憲法法源來自議會的制定法、法官判例匯集而成的普通法、憲政慣例與憲法權威著作。 制定法擁有最高位階 大家都知道英國是君主立憲制,是個有君主的國家,但實際上英國國王/女皇沒有多大的權力,主要的權利來自議會,而議會又分為上議院與下議院,其中下議院比較重要。議會有行政、立法權,議會制定的法律即上稱的制定法,擁有最高的法律位階,高過普通法、憲政慣例與權威著作。 普通法又稱判例法 所謂普通法,是指法官依據風俗習慣與過往的判例建立的法律判決。由於普通法是一般情形下全國各地皆適用的法律,故名普通法。 普通法早在英國政府機構尚未成熟之前就已開始發展,法官的判決形成判例,成為後世遵循的法規形成牢不可破的法律,久之自成其權威性。 普通法有一個重點,叫「先例拘束主義」,也就是說,判例是越老資格越有權威,因為它歷經數百年而沒被推翻,必有其道理。 制定法是後法優於前法 與普通法的前法優於後法的原則相反,制定法是後法優於前法,也就是說,較後制定的法律可推翻之前制定的法律。普通法與制定法截然相反的特性讓英國憲法兼具慎重性與機動性。 什麼是憲法慣例? 簡單地說,就是約定俗成、不形於文字的行政、協調默契。比如說,美國原本沒有規定總統不得連任兩次,但美國政治家自有這個默契,不會打破這個常規。這就是憲法慣例的一種展現。順帶一提,美國在1951年正式立法規定總統不得連任兩次。 就英國而言,最好的例子就是英國政府對君主的權力的限制,比如,大多數的皇家特權必須由政府官員代替行使,而少部份的皇家特權,如解散議會、任命部份官員,須按照內閣建議才能遂行。 憲政慣例的實質就是「遵守法律、習慣的守法心態」,它是不成文憲法的重要精神,充實了法律內涵。 憲法權威著作也能成為法源 對習慣成文憲法的人民來說,最後這個法源應是最不可思議的了。其實英國不是孤例,另一個行使不成文憲法的沙烏地阿拉伯也有一個重要的權威著作,即「可蘭經」,沙國政府將之視為最高法源。 憲法權威著作可以讓英國憲法與時俱進,適時補入新時代重要的憲法思維,成就其彈性。被採納的著作有1689年出版,著名思想家洛克寫的《政府論兩篇》、1885年出版、憲政思想家戴西寫的《憲法》等等。 爭議多多 採納不成文憲法的國家極少不是沒有原因的。如果沒有訂立一個最高位階的根本大法,要整體政治人物、公務員,以及國民理解、體會不成文憲法並不容易。雖然制定法是所有法源裡最高階的,但議會制定的制定法與一般的制定法並無優越性,那麼憲法的權威性何在? 另外,除了最高的制定法,其他三個法源如果之間有所牴觸,該以何著為先也是個大哉問。 至今,在英國承認不成文憲法的人仍為主流,但英國憲法正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近年來,由內閣負責的憲政原則,淪為官員互推責任的藉口,使不成文憲法的妥適性不斷被抨擊。 不成文憲法確實便於修法而有極強的機動性,但也因為如此,突顯「沒有根本大法」的混亂與曖昧。 https://tw.news.yahoo.com/%E6%B3%95%E5%AD%B8%E8%91%97%E4%BD%9C%E4%B9%9F%E6%98%AF%E6%B3%95%E6%BA%90%E4%B9%8B-%E4%B8%83%E9%BB%9E%E5%B8%B6%E4%BD%A0%E7%9E%AD%E8%A7%A3%E8%8B%B1%E5%9C%8B%E6%9B%96%E6%98%A7%E7%9A%84%E4%B8%8D%E6%88%90%E6%96%87%E6%B3%95-0510006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