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有意將自己的 M 機車以新臺幣(下同)35,000 元出售予乙,民國 105 年 3 月 25日以行動應用程式 Line 對乙發出要約,但輸入時不小心點選成 25,000 元並傳送給乙。乙收到後回覆成交,並表示希望在 3 月 29 日下午 8 點到甲的租屋處付款取車;甲回覆同意,至此仍未發現自己傳錯價格。乙向朋友借了 25,000 元,於 3 月 29 日下午 8 點準時到達,向甲表示要付款取車;此時甲才發現傳錯價格,當場表示撤銷對乙售 M 機車要約。乙對甲是否有何請求權?(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8781
統計:A(6),B(7),C(131),D(8),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