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 47 條第 1 項之規定,緝私案件之受處分人不服海關依本條例所為之處分者,首先應提起下列何種救濟程序?
(A)提起訴願
(B)提起再訴願
(C)提起行政訴訟
(D)申請復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02479
統計:A(25),B(3),C(8),D(85),E(0)

用户評論

chhh】評論

第47條(申請復查期限)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送達受處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