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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社會救助法》第15條 第1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第3項參與第一項服務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