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依照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規定,下列何種行為並無有期徒刑等刑事責任?
(A)拒絕裝設量水器
(B)‚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ƒ
(C)毀損自來水公司主要設備 „
(D)擅自啟動自來水設備導致妨礙供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9459
統計:A(159),B(1),C(7),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Huang Hu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D)自來水法97條第二項,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啟動自來水設備,致妨礙供水者,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這也不是刑事責任阿  還是我理解錯誤

【用戶】陳彥愷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四十一條 毀損本公司之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主要設備之機能發生障礙因而不能供水者,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因過失者,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 未經本公司許可,擅自啟動自來水設備,致妨礙供水者,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可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因前兩項行為,致使本公司遭受損失者,除依法訴究其刑事責任外,並應負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