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土地為信託財產,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而委託人亦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課徵地價稅時,應與下列何者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A) 委託人
(B) 受託人
(C) 他益信託受益人
(D) 依信託契約之約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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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重複學習,方可千錘百鍊。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依據土地稅法3-1Ⅱ但書規定,若符合下列條件者,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他益信託),課徵地價稅時,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縣市之土地總額合併計算。1.受益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2.委託人為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信託關係一、當事人: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二、信託類型:自益、他益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1.自益: 甲 → 乙 → 甲2.他益: 甲 → 乙 → 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