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dy Chen】評論
應該用總則編第88條第一項來解釋--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蔡瑩】評論
408---需移轉才不得撤銷。本題並未言明移轉與否,僅說甲欲贈與乙,故只有契約訂立完成的階段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