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1930年代,臺灣總督府在臺灣舉辦過地方議員選舉,但地方自治的成果仍有限,其原因為何?
(A) 雖是全民普選,但議員半數民選,半數官派
(B)總督府操控選舉,議員全數由官方指派
(C)議員全數經由直接民選選出,但需由總督府同意後才能任命
(D) 因為選民資格有限制,且議員半數民選,半數官派。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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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nomi】評論

(D) 因為選民資格有限制,且議員半數民選,半數官派。1920年代左右,台灣社會對民族自決與自治的要求日益白熱化,總督府不得不釋放部分自治權。1935年4月1日,總督府公布《台灣地方自治制度改正》,並於同年10月1日實施。改革的內容如下:1.州協議會改為州會,州協議會員改為州議會員,性質由原來的諮詢機關改為議決機關。州會議員由全部官選改為半數民選,其中市會議員和街庄協議會員具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非民選的半數由總督派任。2.市協議會改為市會,市協議會員改為市會議員,性質由原來的諮詢機關改為議決機關。市會議員由全部官選改為半數民選。非民選的半數由州知事派任。3.街庄協議會員由全部官選,改為半數民選。非民選的半數由州知事派任。4.州會、市會、街庄協議會議長仍由官派的州知事、市尹、街庄長兼任。5.規定年滿二十五歲,年納稅額五元以上,在選區內居滿六個月以上的男子才具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婦女則無選舉權。1935年11月22日,總督府舉辦了台灣史上第一次選舉,第一屆市會及街庄協議會員選舉。雖然這是台灣史上首次由經由民選方式產生議員,但這樣的改革仍屬於不完全的自治。所以部分民眾仍然不滿這樣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