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39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自來水公司得予停止供水的原因?
(A)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
(B)欠繳應付各費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
(C)拒絕裝設量水器者
(D)用戶浪費用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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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阿華華】評論

依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39條之規定,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來水公司得予停止供水:一、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A)二、用水設備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經限期通知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三、無正當理由拒絕自來水公司檢查其用水設備或用水情形者。四、欠繳應付各費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B)五、拒絕裝設量水器者。→(C)六、擅自將其他管線與自來水管線相連接,經通知改正,在指定期間未改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