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華華】評論
依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39條之規定,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來水公司得予停止供水:一、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A)二、用水設備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經限期通知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三、無正當理由拒絕自來水公司檢查其用水設備或用水情形者。四、欠繳應付各費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B)五、拒絕裝設量水器者。→(C)六、擅自將其他管線與自來水管線相連接,經通知改正,在指定期間未改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