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9105106】評論
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第六條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採公告審查程序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公告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其登載事項,準用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 行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二、招標文件訂有投標廠商資格,其允許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投標者, 應就其適合者擇定之。三、招標文件應訂明審查項目、審查標準及評定優勝者之方式。四、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 文化藝術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五、審查委員會應由委員五人以上組成;其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 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