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DDD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109條.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n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n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保險費已付n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責任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