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政府修訂民法,逐漸改善女性在婚姻和家庭關係中的地位。下列何者不屬於該法「修訂後」的相關敘述?
(A)子女姓氏由父母共同約定為原則
(B)夫妻可以選擇各自保有本姓,妻不一定要冠夫姓
(C)夫妻財產權歸丈夫所有
(D)夫妻住所可以由夫妻共同約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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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評論

A)第1059條(子女之姓)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