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ookingbruc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六日立法院通過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在台灣地區受侵害者,其告訴或自訴之權利,以台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地區享有同等訴訟權利者為限。」此一規定,目的在限制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著作權受侵害的刑事訴訟權。這一項規定,使台灣使用大陸人民著作,不像使用美國人民著作那麼有壓力。依據上述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著作權法尚未有刑事責任規定前,大陸人民著作權受侵害,不能直接以被害人身分對台灣人民直接提出告訴或自訴。引用:http://blog.udn.com/2010hsiao/14977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