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onner】評論
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之規定,共同供應契約採n購程序為:na.訂約機關(單一機關)辦理招標及訂約作業。nb.適用機關(二以上機關)利用已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向立約n商辦理訂購。nc.立約商直接向訂購機關交貨、履約。nd.訂購機關自行辦理驗收及付款。 以上資料來源:台灣銀行 貳、共同供應契約問題與說明=履約保證金已於訂約機關辦理採購之程序繳納,故適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簽訂時廠商不必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