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任職於某公營事業擔任採購高階主管,其胞弟乙乃 A 公司之負責人,某次參與該公營事業採購招標案中得標並履約。經遭人檢舉,該公營事業查明原委後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撤銷決標並解除契約。後經法務部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處該交易行為金額 1 倍之罰鍰,計新臺幣 546 萬元。乙不服,遂提起行政爭訟。試問:乙以下之主張有無理由?
【題組】⑴該得標之採購案,已經該公營事業解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原處分認定事實顯然有錯誤。(8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899
統計:A(89),B(8),C(0),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