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人民因災害防救法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七款與第十一款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命令保管之處分,致其財產遭受 損失時,得請求補償,前項損失補償,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該 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多久者,不得為之?【災害防救法第34條條文】
(A)二年
(B)五年
(C)七年
(D)十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統計:A:7,B:80,C:0,D:0,E:0

難度:非常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