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受輔助宣告的乙遭丙開車違規撞傷,乙在其輔助人甲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丙簽訂和解契約,約定「丙賠償乙 30 萬元;乙放棄刑事告訴權及其他民事權利」。嗣後,甲得知乙、丙的和解約定,因乙實際受到的損害遠高於 30 萬元,而表示反對。因此乙改為向丙請求 50 萬元的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丙主張,對乙僅有依該和解契約的 30 萬元賠償義務,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4661
統計:A(30),B(8),C(254),D(104),E(0)

用户評論

【用戶】Yu Sheng Che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題目也須修正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不是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用戶】Sue Yuan Li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用戶】108年社會行政 我要上榜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3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