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觀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 15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與均衡服務及人力資源,應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前項基金額度為新臺幣至少一百二十億元,五年內撥充編列。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預算撥充。二、菸品健康福利捐。三、捐贈收入。四、基金孳息收入。五、其他收入。基金額度及來源,應於本法施行二年後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