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我國於民國 104 年通過的長期照顧服務法中,明訂應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下列何者並非該基金的來源?
(A)菸品健康福利捐
(B)政府預算撥充
(C)公益彩券盈餘
(D)基金孳息收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3),D(1),E(0)

用户評論

【用戶】阿觀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 15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與均衡服務及人力資源,應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前項基金額度為新臺幣至少一百二十億元,五年內撥充編列。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預算撥充。二、菸品健康福利捐。三、捐贈收入。四、基金孳息收入。五、其他收入。基金額度及來源,應於本法施行二年後檢討。